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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名股东可否要求退还出资
来源:定州律师在线网 作者:定州市律师 时间:2014-12-01
2014年,张某、李某、王某三人签订《股东出资协议》约定,张某、李某分别出资30%,王某出资40%成立了XX公司,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,其中,张某和王某均为工商部门备案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而李某的出资30万元记入张某名下,由张某代为行使股东权利,协议还对利益分配情况均加以明确约定。后XX公司因管理混乱、经营不善,发生了严重亏损。见此状况,李某遂以自己未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退出股份。他要求XX公司及张某返还其出资的30万元人民币,从此,与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、李、王三方签订的《股东出资协议》合法有效,李某基于隐名股东的身份,要求退还其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,故此,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律师点评: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,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,但在公司的章程、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。与此相对应,显名股东(或挂名股东)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。本案中,李某即为隐名股东,其与张某、王某二人签订的《股东出资协议》合法有效,现公司虽然经营不善、发生亏损,但并不符合该协议中约定的退股条件,因此,对于李某要求退股的请求不应被法院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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